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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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梵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南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租金及房屋使用费163,7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梵净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计3,62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南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1,839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梵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7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4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梵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