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瑞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龙淞(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魏玛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龙淞(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玛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XXX弄XXX号403-1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魏玛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淞(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金30,000元;

三、被告魏玛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淞(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自2019年1月1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745.80元计算(其中应扣除被告魏玛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2,983.20元);

四、原告龙淞(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40元,减半收取计594.20元,由原告龙淞(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10.20元,由被告魏玛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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