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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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桐城市国投建设有限公司 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按5.568%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8.352%计算,复利以所欠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复利以所欠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在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有权对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桐房地权证2015字第91564-××号、桐国用(2015)第096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在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时,有权对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桐房地权证2015字第**8426-××号、桐国用(2015)第148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50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在本金2750.1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8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8806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中167315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