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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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恒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10月26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恒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租金187,501.23元(计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恒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374,979元(计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2月20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恒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恒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补偿款149,225.11元。 六、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恒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恒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本诉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460.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恒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859.65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6,600.86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58.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恒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68.11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690.19元。 司法鉴定费25,000元(由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收取),司法鉴定费15,000元(由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共计4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