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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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商报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在其主办的中国商网上的题目为《国家药监局通告森田等27款面膜上“黑榜”有你常用的吗?》的文章;

二、被告中国商报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商网及中国商报中首篇位置以公告的形式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

三、被告中国商报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中国商报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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