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奥馨联合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奥馨联合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人民币142,263.62元; 二、被告北京奥馨联合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以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利率,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以人民币150,000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利率,自2018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以人民币150,000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利率,自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99.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953.3元,由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93.1元,由被告北京奥馨联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9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