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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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连云港行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损失194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1元,由连云港行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8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4193元(连云港行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张连云港行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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