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3129.58元,截至2020年8月6日的利息、违约金54685.42元,及以透支本金53129.5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透支利息、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的总和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对***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50010577502】的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计124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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