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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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观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4民初447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观桥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69263021C。 负责人:林静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柏煌,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观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观桥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元彬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翁志强 书记员陈崟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