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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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223546.18元;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共计12806.71元,扣除其已垫付1400元,尚应赔偿给***11406.7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计91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负担690元,由***负担40元,由***负担1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