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鹤壁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3年10月7日订立的《中鹤御金湾团购协议书》,履行相应房屋(中鹤御金湾小区33号楼东1单元5层西户商品房)的交付义务; 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鹤壁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剩余房款75222元并履行合同其他附随义务;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负担3000元;反诉费3350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