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壁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鹤壁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3年10月7日订立的《中鹤御金湾团购协议书》,履行相应房屋(中鹤御金湾小区33号楼东1单元5层西户商品房)的交付义务;

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鹤壁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剩余房款75222元并履行合同其他附随义务;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负担3000元;反诉费3350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7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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