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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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西冶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南江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7058号 原告:四川西冶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南江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西冶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江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测试费323374元,并以测试费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千分之一每日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测试费付清日止。(截自2020年4月30日违约金为513841.29元,与上述测试费合计为837215.2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南江县尖山石墨矿进行工艺矿物学及选矿实验室流程实验。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于2015年12月23日确认结算额为573374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5万元,欠付323374元。双方于2015年12月24日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月25日前向原告付清测试费323374元,否则将按欠付总额的千分之一每日偿付违约金。2018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再次明确了被告逾期付款将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每日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合同(结算)初期欠款形成之日起算。并约定“五、……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付款协议书》签订地点为成都市成华区。另,原告原名称为四川西冶地质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经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四川西冶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拖欠测试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南江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系《技术服务合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协议与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相悖,所以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故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恳请将本案移送至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依据现有的证据,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13日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系技术合同,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于2018年12月21日所签订《付款补充协议》,其中《付款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级别管辖相悖,本案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被告南江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江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