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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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省三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星州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福建厦漳大桥有限公司 厦门市泰安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市泰安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福建厦漳大桥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福建厦漳大桥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15692元;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5.30元,减半收取计3032.65元,由厦门市泰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