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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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 重庆凯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润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重庆凯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借款本金990万元、期内利息391137.88元,以及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罚息748128.77元、复利37649.91元; 二、自2020年2月25日起,被告重庆凯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继续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支付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73%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贷款本金偿清时止;复利以未还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至期内利息清偿完毕时止; 三、限被告重庆凯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支付律师费7万元; 四、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由被告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96.5元、财产保全诉讼费5000元,共计49496.5元,由被告重庆凯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000元,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自行负担496.5元(此款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已交纳,限被告重庆凯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