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条及《通用合同条款》第13.2.2条的约定向原告苏州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原告苏州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二、驳回原告苏州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85元,由原告苏州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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