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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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华神石化有限公司代偿款3275526.03元。(前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68) 二、被告吴江市南斯石化天然气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南斯房产有限公司、吴江市南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江市中鲈石华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天石华有限公司、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天顺分公司、苏州市怡仙居护理院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源石油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苏州腾恒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苏州市恒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苏州市恒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吴江市华神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22元,由原告吴江市华神石化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恒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吴江市南斯石化天然气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南斯房产有限公司、吴江市南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江市中鲈石华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顺天石华有限公司、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天顺分公司、苏州市怡仙居护理院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源石油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苏州腾恒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02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21022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