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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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 温岭川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384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79679.42元,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温岭川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温岭川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99元(已减半),由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川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