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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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红湖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荣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43,216,000元; 二、若被告上海红湖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届期不能足额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荣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在保理融资款本金2,500万元、保理融资款利息164,383.56元、风险评估费24,657.53元(扣除被告上海红湖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已经实际归还的金额)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三、若被告上海红湖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届期不能足额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荣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支付保理利息、风险评估费及逾期管理费(保理利息、风险评估费及逾期管理费三项的总金额应以2,500万元扣除被告上海红湖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已经实际归还的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262,8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红湖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