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
盐城市吉利物流有限公司
盐城顺利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4,921.20元;

二、被告盐城顺利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000元(已给付2,000元,尚需给付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元,被告盐城顺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9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负担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4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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