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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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靖边县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773元、护理费900元,计7673元;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970元、护理费1000元,计7970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17643元。 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座位险中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70.44元;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31.28元;赔偿***医疗费319.35元;赔偿***医疗费254.75元;赔偿原告***医疗费86.75元。共计2862.57元。 三、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70.44元;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31.28元;赔偿***医疗费319.35元;赔偿***医疗费254.75元;赔偿原告***医疗费86.75元、车辆损失费3225元、车辆鉴定费750元、施救费200元,计4061757037.57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负担2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