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 威海鸿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与***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 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截至2018年12月5日的借款本金407781.3元,利息、复利111377.92元及违约金10500元,共计529659.22元; 三、***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及违约金等(按照双方信用卡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 四、***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律师费32100元; 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对***名下车牌号为鲁K×××××车辆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8元,保全费3329元,公告费76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