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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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 湘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损失21267.5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8495.8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50万元范围内赔偿11071.74元,由被告***赔偿1200元(已支付1345.31元,故原告应退被告***145.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开户的标的款账户上(账号为:76×××7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