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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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高安市创伟汽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4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817.85元,两项共计43217.85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400元。 三、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817.85元。 四、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9816.64元,已付1.1万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401.96元,两项共计1351.96元。 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0元。 七、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1.96元。 八、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75.82元。 以上八项给付内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负担29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担197元,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86元,由被告***负担394元,由原告***负担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