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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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兴义市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7民初322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22000元,其中扣减***垫付款39524元返还***(含已支付的10000元),支付***82476元; 三、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076元; 四、由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318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予以维持。即由被上诉人***承担367元、被上诉人***承担1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承担900元,被上诉人***承担1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