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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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7,35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9,119元。 三、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被告***承担569元,被告***承担146元,原告***承担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