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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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评估费、车辆停运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33675元。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评估费、车辆停运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33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4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