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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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74,909.84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阜阳市太平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日用品费、律师费共计5,12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被告***、阜阳市太平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重新鉴定费7,9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3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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