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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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辛县利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1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1,000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元15,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35元,减半收取计93.1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