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中原蓝城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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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TPSH(14)ZL003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1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编号为TPSH(14)ZL003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

三、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如下款项:1.租金迟延利息(截至2019年10月15日为50,950,458.05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截至2019年11月1日到期未付租金294,525,948.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损失赔偿(以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369,167,436.20元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计算);3.律师费25万元;

四、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在125,297,531.9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若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三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与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镇他项(2014)字第045号、2014他项(押)字第42号]载明的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驳回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8,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3,795元,由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24元,由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68,4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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