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江市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1226346.7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460.41元,由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750.53元,由***、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709.88元。保全费5000元,由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20元,由***、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22.01元,由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714.56元,由***、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5107.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