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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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致富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林永敏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 三、被告人叶云龙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乐刚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叶云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