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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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林永敏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

三、被告人叶云龙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乐刚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叶云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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