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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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衡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6万元; 二、被告周口市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320元(原告上海衡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周口市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