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开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