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雅特曼钢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池州市星海琴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雅特曼钢琴有限公司18,1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50元,由原告上海雅特曼钢琴有限公司负担176.25元,被告池州市星海琴行负担176.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