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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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21574号 原告:宁波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其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钢,陕西合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珊,陕西合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慰。 原告宁波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宁波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