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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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博瑞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2,411,000元; 二、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汇票金额人民币52,41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583.55元,由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4,600元,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负担人民币323,98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成 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 代理审判员孙倩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印铭 |
| 裁判日期 | 2017-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