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东升贴面板厂
鹤山市舒康家具厂
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连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科技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科技支行账户62×××92内银行存款4834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山市舒康家具厂在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连支行账户80×××01内银行存款4834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账户62×××97内银行存款483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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