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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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市星火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立即到期; 二、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476万元、支付利息218573.77元(截止2019年9月8日),并支付自2019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告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某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21577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28元,减半收取计23314元,由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