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海悦建国饭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海悦建国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15400元、利息45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支付15400元服务费自2019年5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元,原告负担110元,被告负担25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