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瑞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新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车辆损失2618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新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车辆购置税26469.53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6342.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新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938.94元,原告***承担140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