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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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6480000元,以及截至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至的利息493177.32元,合计16976177.32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息利率标准5.88%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1)建湖县南侧1幢地下一层房产〔建房权证建湖字第**〕房房权证建湖字第**101房产〔建房权房权证建湖字第**权证房权证建湖字第**1房产〔建房权证建房权证建湖字第**建湖房权证建湖字第**产〔建房权证建湖字房权证建湖字第**字第房权证建湖字第**建房权证建湖字第×房权证建湖字第**××房权证建湖字第**权证建湖字第××号房权证建湖字第**号〕房权证建湖字第**建湖字第××号〕房房权证建湖字第**70房权证建湖字第**字第××号〕房权证房权证建湖字第**1房房权证建湖字第**××号〕房权证建湖房权证建湖字第**层土房权证建湖字第**)第600340号〕、(11)建湖县南侧1幢101土地〔建国用(2015)第600339号〕、(12)建湖县南侧1幢201土地〔建国用(2015)第600337号〕、(13)建湖县南侧1幢301土地〔建国用(2015)第600344号〕、(14)建湖县南侧1幢401土地〔建国用(2015)第600346号〕、(15)建湖县南侧1幢501土地〔建国用(2015)第600347号〕、(16)建湖县南侧1幢601土地〔建国用(2015)第600341号〕、(17)建湖县南侧1幢701土地〔建国用(2015)第600343号〕、(18)建湖县南侧1幢801土地〔建国用(2015)第600354号〕,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建湖永林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57元(已由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61828.50元,由被告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江苏永林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建湖永林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履行本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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