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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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新绿浓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伊犁泽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新绿浓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81,962.87元; 二、原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对所涉工程的价款在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新疆新绿浓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赔偿误工损失2,359,250元(3,932,250元×60%); 四、被告新疆新绿浓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36,000元(60,000元×60%); 五、驳回原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6.5元,由原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8767元,被告新疆新绿浓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1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