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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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隆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按份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业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共计155525.19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按份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业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共计66653.6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被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湘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给付款项直接支付给本案原告,或者支付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账号:80×××1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4元,由原告***承担489元,由被告***、被告湘运公司承担10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邵阳支公司承担883元,由被告阳光保险邵阳支公司承担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