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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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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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振羽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返还原告深圳弘富创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有的位于南京市.8平方米)的房屋; 二、被告南京振羽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弘富创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年1058383元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腾空并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计3912元,由被告南京振羽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