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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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东县盛祥饲料有限公司 揭阳市三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揭东县盛祥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1年7月22日止按年利率9.1332%计;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原约定年利率9.1332%加收30%即11.87316%计); 二、驳回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40元,减半收取计2362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8620元,由被告揭东县盛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