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高明利德丰陶瓷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高明吉利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中储海盈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佛山市高明吉利陶瓷有限公司拥有破产债权本金5730万元; 三、驳回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36,800元,由佛山市高明吉利陶瓷有限公司、广西新中陶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利德丰陶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