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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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市河湖经营公司 北京时代华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中勤永励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57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57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57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时代华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46号院的除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第三管理所办公、生活用房、电、燃气总闸控制室及水务管理设施以外的房屋及场地腾空交还给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 四、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57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时代华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以每年60万元的标准向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五、驳回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评估费194421元,由北京时代华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北京时代华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78400元,由北京时代华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4343.4元,由北京时代华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