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15日物业管理费6006.05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负担。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