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及运费5060141.97元,扣除应当扣减的履约保证金21233元,还应当支付5038908.97元;

二、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27日起,以5038908.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为止;

三、驳回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28元,由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48472元;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承担22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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