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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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誉康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1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灭失。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本院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